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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回歸15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四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以解決特區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避免政治社會危機,也為中央與特區的憲制權力作出明確界定。
第一次釋法是1999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或是否婚生,及出生時父或母是否港人,均自動擁有居港權。特區政府報告國務院要求人大釋法,最終人大釋法指,所有出生時父或母未成為港人均沒有居港權。
第二次釋法是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
第三次釋法發生於2005年,由署理特首曾蔭權主動提請人大,就特首餘下任期作出釋法。
第四次釋法,是就「剛果案」這一商業糾紛案中「國家豁免」的適用範圍問題,由特區終審法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人大的釋法結果,為特區法院對「剛果案」作出終審判決確立了最權威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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