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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由普選產生的最終目標。特區政府於2005年,提出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但方案在反對派反對下,未能順利通過,選舉安排沿用上屆方式。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的《決定》,已明確了普選時間表: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20年普選立法會。2010年,政府提出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委員會將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會席位增至70席,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各加5席,其中5席功能界別由民選區議員提名,並由320萬選民選出。結果,方案在建制派及民主黨支持下,成功通過,為香港全面普選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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