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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因侵吞貴重物品腐化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網上圖片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陳希同因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於當年2月27日經檢察機關決定逮捕。6月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兩罪對陳希同提起公訴。
法庭經過對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質證核實,充分聽取公訴人意見、辯護人意見以及陳希同本人的辯護和陳述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認定:陳希同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亦應依法懲處。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1998年7月31日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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