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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潤平涉1-4條罪
第1條罪:3/2004年-7/2008年間 經營酒家「稻邦」
(裁決理由)曾為董事向清盤人稱生財工具被業主充公、只餘$200罐頭,資料失實,被裁定罪成
第2-4條罪:8/2006年-3/2009年間 經營酒家「海運」、「福運」及「歡樂」
(裁決理由)沒法證明曾為董事,獲撤銷控罪
童瑞瓊涉2-3條罪
第2條罪:8/2006年-9/2009年間 經營酒家「海運」
(裁決理由)童為董事,但沒法斷定她確有收過清盤人信件,裁定罪名不成立
第3條罪:10/2008年-10/2009年間 經營酒家「福運」
(裁決理由)沒法證明童為董事,獲撤銷控罪
資料來源:法庭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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