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提出選舉呈請時明顯已超過7天的法定時限
•7天法定時限是必須及為著正當目的,確保針對特首選舉結果的法律挑戰能盡快了結,新舊政府能順利交接及避免造成政治真空
•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特首上任之後才提出的選舉呈請,梁振英已經上任,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罷免他
•法庭只能頒布聲明指特首並非妥為選出,無權下令已上任的特首下台,選舉呈請沒有實際作用
資料來源:大狀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