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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子女繼產 取消兩百萬上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8-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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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檢討「兩岸條例」 陸續提修正草案

 香港文匯報訊  大陸子女日後繼承台灣長輩的遺產將不受限制。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兩岸事務部門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繼承上限的規定,未來大陸子女可與台灣子女平等均分台灣長輩的遺產,不受兩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上限的限制。此外,大陸配偶繼承不動產的相關限制,也將一併取消,擁有完整繼承權。

 馬英九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1992年他擔任「陸委會副主委」時所訂立,至今沒有太多更動,確實需要配合現在時空環境,全盤翻修。「陸委會」已啟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通盤檢討計劃,配合交流趨勢及實際需求,將陸續提出修正草案。

配合趨勢 擁完整繼承權

 據透露,大陸人民繼承上限部分將通盤檢討。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同為繼承之人;台灣無繼承人者,歸屬公庫。

 「陸委會」認為此條文已與時代脫節,研擬刪除此條文,大陸人民繼承將不受兩百萬元的限制,未來大陸子女將可與台灣子女平等均分台灣長輩的遺產。

 舉例來說,一位台灣父親同時有大陸兒子和台灣兒子,父親死後在台灣留下一千萬元的遺產,目前規定大陸兒子最多可分到兩百萬元,台灣兒子可分得八百萬元;一旦法令刪除,大陸兒子和台灣兒子可平分遺產。曾參與修法討論的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1992年訂此法是台灣與大陸隔絕時期,20年過去了,社會背景與當年完全不同,隨著兩岸交流密切,更加突顯這項法令的荒謬。

長期居台者 可承不動產

 至於大陸配偶在繼承動產部分,在2009年「立法院」已修法取消二百萬元上限;而在繼承不動產方面,只有長期居留者才可繼承不動產,但是「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據了解,「陸委會」也將修改調整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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