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中學校長涉嫌向教統局訛稱1997年購入屯門黃金海岸一單位長住,4年間涉嫌騙取8.6萬多元按揭貸款津貼,但他其實一直住同區另一個單位及校長宿舍,並在廉署調查時承認1997年購入的單位用以觀賞海景。退休校長昨日否認一項欺詐罪,於屯門法院開審。
剛於本年退休的被告區炳威(60歲),控罪指他2001年11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期間,欺騙香港政府,表示根據政府按揭利息津貼計劃,位於黃金海岸2座物業按揭獲取利息津貼中,向政府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另他又表示1997年9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間,一直以該物業為全時間寓所,誘使政府向他發放86,537元利息津貼。
辯稱單位用作觀賞海景
廉署調查員主任鄭礎明作供稱,去年11月21日與同事到被告位於聖公會聖西門呂明才中學的校長宿舍與被告會面,鄭告訴被告,懷疑他1997年9月1日向當時的教統局及呂明才中學聲稱居住於控罪中的地址並非其實際住所。被告表示,當時住在黃金海岸位於3座另一單位,當他2000年成為校長後,其中1年搬到校長宿舍住,後來又搬回黃金海岸3座住。被告表示,控罪所指單位是次住所,不時到該單位觀賞海景。鄭即時質問被告次住所是甚麼意思:「即是控罪指單位不是全時間住所?」被告回應:「是。」鄭接著問被告:「我想澄清全時間住所是否黃金海岸3座及學校宿舍?」被告回應:「是。」
辯方表示,控罪所指單位其實是被告自住,又指鄭曾向被告指出,被告提供的資料已足以起訴他。辯方又指,鄭曾說被告狡辯,法庭或會不相信他;又指鄭與被告會面期間,從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及在警誡時並沒有正確說出警誡正確內容等。鄭對此全部否認,但他承認沒有向被告解釋「全時間」的意思,又承認「全時間」居住可用來形容多個單位,並不是單指控罪中的住所;又稱不清楚被告以上回應「是」的意思,是指長時間居住或短時間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