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廉署落案起訴首華證券有限公司(「首華證券」)2名前僱員及另外2人,控告他們涉嫌就證券買賣,分別受賄行賄共逾32.8萬元。該2名證券行前僱員於案發時同為「首華證券」的持牌代表。4名被告已獲保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2前僱員及2投資者遭起訴
4名被告分別為陳志翔(33歲)及鄧永豪(34歲),曾受僱於「首華證券」,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哈成銘(33歲)及其弟哈成智(30歲),同為股票投資者。
陳志翔及鄧永豪分別被控1項及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哈成銘被控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哈成智則被控2項相類罪名。
陳志翔及鄧永豪於案發時受僱於「首華證券」分別任職交易員及市場經理,負責為「首華證券」的客戶買賣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權證(俗稱「窩輪」)。「首華證券」的客戶包括哈氏兄弟及其父哈弼意。
5人涉另一宗案件已被起訴
此外,哈成銘及哈成智,以及哈弼意(61歲),其妹哈秀美(50歲)及馬善智(38歲,德意志銀行前執行董事),早前因涉及另一宗廉署案件亦被起訴。5人被控共8項罪名,即4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4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他們將於本月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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