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7日電 中國商務部7日發布公告,宣布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3年6月9日到期。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丙酮徵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8年6月9日開始實施,並將於2013年6月9日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5年,若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據了解,丙酮主要用於制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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