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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網報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日前通過《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拘留所不予收拘年齡未滿16周歲,或已滿70周歲者。
《辦法》規定,拘留所不予收拘下列情形人士:不滿16周歲或已滿70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被拘留審查者患有嚴重疾病的;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辦法》指,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物品;收拘過程應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若發現可能錯誤拘留者,拘留決定機關應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拘留所應提請主管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責令社區戒毒,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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