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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朱世強 蘭州報道) 甘肅省昨日出台新規,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該企業在國(境)外機構的負責人應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機構報告本人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昨日,甘肅省紀委、監察廳、預防腐敗局起草修訂的《甘肅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甘肅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兩項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正式下發實施。其中後者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據了解,此次下發的兩項法規是繼去年8月集中出台《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等4項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以來,再次制定出台的兩項重要的基礎性反腐倡廉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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