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台中市一名柯姓男子日前覓得新居,想與房東簽定租約時竟在租約上發現一條「惜命條款」,寫明租客若在承租期間「非自然死亡」,房客之法定代理人必須要照原價買回房屋,柯男與家人看到此條文都感到傻眼。業主指出,附近一間套房日前發生縱火雙屍案,使房屋慘變凶宅,房價應聲急挫30%,坦言「這也是無可奈何的自保之舉」。熟知租賃業務的代書表示,加簽「惜命條款」已經越來越普遍,「未來恐是趨勢」。
不過,台中市消費者保護會指出,房東如果在契約上自行加入其他條款,形同強迫買房,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可視為無效。
租客若自殺 近親需購房
據介紹,一般「惜命條款」會要求租客若在承租單位發生自殺或殺人刑案,造成屋內死亡或租屋人跳樓屋外死亡,近親或相關法律責任人,必須共同賠償業主,以不低於原市價的四分之三的價錢買下房子。
不願透露姓名的房東解釋,台中精武路一套出租套房日前發生火警,疑似一對居於上址的情侶不滿分手談判,劉姓男子竟縱火焚屋使自己與女友雙雙命喪火海。房東說,該房自案發後變成凶宅,房價急跌逾半,就連附近的房價亦挫近30%,而且「有價無市」,往日該區租務繁忙,近日來也因兇案而乏人問津。屋主坦言附近房東人人自危,擔心也碰到同樣情形,為防萬一,故在租約內加注「惜命條款」,「這也是為求自保,不得不這樣做。」
協助業主與租客處理租賃合約的代書王世隆說,近兩年加注「惜命條款」的房東愈來愈多,僅以台中市一中商圈為例,發生焚屍命案後約有兩成房東要求加注「惜命條款」。他說,一中商圈套房林立,承租人流動率高,來客較複雜,不容易掌握身份,代書幫房東處理租屋時,都會建議房東加注「惜命條款」,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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