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朗
在白宮首席反恐顧問布倫南出席中情局(CIA)局長提名聽證會前兩天,不知是事有湊巧還是媒體刻意為之,一份司法部「合法化」無人機擊殺公民的文件被公開了,輿論再次沸騰。恰好布倫南是無人機反恐的大力支持者,提名戰頓時更難打。
比起布倫南的處境,這份文件揭示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個人權利與群體利益之間的矛盾。美國憲法保障公民有被正當審判的權利,但審判權在反恐命題下卻是一文不值。情況一如總統奧巴馬終於發聲推動槍權監管,在美國,到底憲法、人權、還是社會大眾的利益更重要?
要判斷「小我」抑或「大我」更應被維護,本來就是個無解的吊詭。要保障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政府須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某人一日沒開槍殺人、沒策劃恐襲,就不能有備無患地剝奪他的權益;反之,若要將群體利益置於個人之上,「有殺錯無放過」往往最方便,一切「危險」公民便可不經審訊就被擊殺。
陳之藩有一個《莫須有與想當然》的故事,大意是他小時候被老師冤枉作弊,到他當了教授,遇上同樣情況,扛過莫須有罪名的他竟也劈頭懷疑起學生來,後來他被同事說教:「如果你不能查出你學生是抄來的,你就不能說他是抄來的。這是羅馬法的精神;文明與野蠻的分際,就在這麼細微的差別上。」
一句反恐是否就可讓無辜者的血白流?「合理懷疑」不應是罪名,遑論連緝捕、審訊的過程也省下,更不應由情報機關自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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