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薇、實習記者 何花 東莞報道) 原東莞虎門交通分局局長黃平涉嫌強姦、貪腐案前日在東莞第一法院一審宣判。黃平因貪污、強姦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兩萬,沒收個人財產70萬。8名黃平原下屬亦因貪污等罪被判3年9個月至7年不等。宣判後,黃平提出上訴。
據悉,黃平從2001年起任東莞常平交通分局局長7年。此案中他被控受賄215萬,貪污公款38萬、夥同他人多次共同貪污138萬餘(個人分得60萬)、私分國有資產41.2萬。黃平8名原下屬亦被控貪污3萬至31萬不等。之前,黃平還有涉強姦的犯罪事實因涉及個人隱私,法院未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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