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快報》報道,東莞虎門交通分局原局長黃平近日被以犯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強姦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萬元,及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其他9名涉案官員也被處不等有期徒刑。
該案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人數最多、涉及範圍最廣、涉案數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被告人包括東莞市虎門交通分局原局長黃平、大嶺山交通分局原局長尹某華、黃江交通分局原副局長韓某平、謝崗交通分局原副局長黃某等9人。
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時任虎門交通分局局長的黃平,涉嫌強姦一名女下屬,事發後,黃平貪污受賄、私設「小金庫」私分國有資產等一系列案件被查出,韓某平、鄧某峰等人也一同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