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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拾「春光」USB報案 2警拒落簿涉失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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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偵緝警長張振和(左)與偵緝警員張國俊(右)。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女子拾獲內有「裙底春光」照片的記憶卡,往灣仔警署報案,偵緝警長及偵緝警員涉嫌恐嚇要先拘捕她,警長還稱:我知道你是想做好市民,不如當我們無見過你,慫恿她去另一警署報案,甚至即場將記憶卡掰成兩截。2名涉案警察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開審。

 女售貨員蔡彩華(24歲)供稱,前年初在便利店拾獲一張記憶卡,她以為是自己的,所以帶走。數天後,她發現該卡非自己所有,至前年12月13日,她開啟該卡,發現儲存了超過50段影片和5幅至6幅相片,其中2幅是疑似機主的男子自拍照。蔡隨意觀看其中10段影片,竟是在旺角朗豪坊等地拍攝的裙底影片。蔡遂用手機攝下記憶卡和男子的自拍照。翌日帶同該卡到灣仔警署報案。

警長:不如當無見過你

 正當警員處理報案之際,首被告偵緝警長張振和(44歲)出現問她:「你拿卡來的目的為何?」她解釋想予警方留個記錄。張表示,過了這麼久才報案,情況有點尷尬,可能要先將她拘捕,張表示要考慮怎樣處理。他與次被告偵緝警員張國俊(31歲)和蔡一起走到報案室門外,張振和稱:「這種人拉10次、坐10次監,出來都會繼續這樣做!現我要拉你才可拉那個人,更不知會否將他拘獲。我知你拿卡來只是想做好市民,不如當我們無見過你,你拿張卡走啦!」

 張又建議蔡往其他警署報案,並聲稱「張卡是昨日拾獲的」。或用電郵報案,蔡只好答應帶卡離開。張最後提醒她不要保留張卡,提議弄壞或者丟掉,並即時將記憶卡掰開兩截後問她要保留一半嗎?次被告張國俊一直在旁邊連聲附和。事件其後因傳媒報道而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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