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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 非委員提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2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昨日在解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時表示,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未來成立的提名委員會,將會以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去提名,屬「機構提名」而非委員提名。據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引述稱,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即「少數服從多數」。

 喬曉陽在座談中強調說,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特首實行普選產生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後普選產生。

 他續說,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進一步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現行規定組成,而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

 按照有關規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由誰提名、由誰選舉、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這三個問題已經解決,雖然「民主程序」以及候選人數量這兩個問題尚未解決及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但提名委員會提名與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不同,卻是清楚明確的。

「民主程序」可討論達共識

 喬曉陽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按照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但非「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為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亦正因為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的問題。《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是由不少於150名選委聯合提名,屬委員個人提名,所以沒有規定『民主程序』」。

 喬曉陽表示,在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下,要解決的是提名程式是否民主,並相信能夠通過理性討論達成共識。

 喬曉陽又強調說,特首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關決定也是討論普選問題的共同平台,「在是否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問題上,中央政府沒有妥協餘地,深信香港社會也不會同意有妥協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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