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天指出,聯合國人權公約25b條文不適用香港,即使是人權公約中,亦只提到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而無提及提名權和被選舉權。譚惠珠指出的都是無法抹殺的事實。香港有人動輒以人權公約與國際標準來否定基本法有關特首普選的規定,既否定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憲制地位,也不符合人權公約與國際標準。
英國在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特別針對第25條b項作出了保留。25B條文在港英時代不適用於香港,回歸後亦沒有加入有關條文。基本法第39條規定,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部分在香港「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顯然,人權公約25B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香港的政改包括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依據是基本法,若抓住不適用於香港的人權公約25B做文章,是想把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由國內法改換成國際公約,對抗和削弱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反對派搬出人權公約或國際標準來混淆視聽,但這經不起事實的檢驗。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普選產生。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進一步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有反對派聲稱,這是剝奪他們的提名權和被選舉權。譚惠珠指出,即使是聯合國公約,亦只提到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而非提名權,「普及而平等」亦不包括被選舉權。顯然,反對派聲稱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剝奪他們的提名權和被選舉權,是對人權公約與國際標準的歪曲。
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指出,反對派提出的關於普選制度的各種觀點,就好像帶領香港市民遊西方花園,說這朵花好,那朵花好,都要採回香港,通通種到香港花園裡,要是不種,就是不民主。而反對派要求特首普選提名權和被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更是要把西方花園沒有的花種到香港花園裡,這顯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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