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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薇 深圳報道)廣東省高院擬向全省推廣「犯罪繳清罰金可減刑」機制。2009年深圳首先試行減刑假釋與財產刑執行聯動機制,要求法院審理案件時,將服刑人員的財產刑執行情況作為是否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即罪犯若繳清罰金,會被認定符合「確有悔改表現」條件,減刑幅度和假釋條件可「適度放寬」。該機制將在廣東省內推廣一說引起熱議,有市民認為該政策很容易成為有錢人買刑的手段。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鑒於目前深圳中院對減刑假釋與財產刑執行聯動機制的探索已經有一定的經驗,廣東省高院擬將該聯動機制向全省推廣。
擬全粵推廣 專家:易被濫用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明昕認為,目前尚不合適在廣東省範圍內大面積推廣該機制。「這個機制並不完善,現在推廣容易被濫用,成為有錢人花錢買自由的手段。」趙明昕建議,「像暴力犯罪、貪污受賄罪等罪責都不應該成為這種機制的適用對象。」
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徐松林則持另一種看法:「這一機制只是作為減刑假釋的考慮條件之一,不是罪犯能否減刑或者減刑多少的決定因素。不能過於誇大這一機制的作用。」
深圳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具體減刑的情況,還要根據罪犯此前的犯罪情節來定,一般各中院的年度減刑假釋總體比例不得超過一年。此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集團、黑社會骨幹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罪犯不予假釋。據統計,深圳中院實施有關機制後,財產刑執行率提高,2012年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履行財產刑的人數比例超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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