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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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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同座同公司 控方指破綻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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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景文涉串謀騙房津,昨出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控方昨在開案陳詞中列出本案多個「破綻」,以擊破麥、曾2人的「換樓謊話」,包括曾景文聲稱租住麥的21E單位,為何在曾赴英國進修終止租約後,卻積極安排胞妹以低於市值租金5,000元,以月租一萬元讓胞妹租住21E,而麥齊光同意廉價租金。控方昨日指,麥曾2人於1985年下旬同一天,分別與妻聯名購入同一屋苑2個涉案單位,且是同一座,同一呎數及同一方向,只是樓上及樓下,更以同一間財務公司辦理按揭手續,明顯是早有預謀,又指倘2人確是把名下物業租給對方入住,為何在彼此的租約中只以本身妻子出面簽約,何不把夫婦名義都納入租約中。控方認為麥、曾是蓄意隱藏個人在物業中的身份,以免在申領租津時惹當局懷疑及調查。

授權後全無保障 不合常理

 控方質疑,2人「換樓」之說倘屬實,為何於1990年12月,曾景文把聲稱原屬麥的21E放售後,仍然收取22E租客梁孔曾每月1.5萬元租金,且當曾出售原屬麥的21E單位及收取物業利益後,麥齊光卻沒有同時放售「換樓」後的22E,直至2年後即1992年才售出,「豈不是麥齊光在過去2年來就22E的業權全無保障」,因為「授權書」只是授權某人出售單位及收取物業利益,但訂立授權者可以隨時「取銷」該授權書效力,換言之「授權換樓」根本對麥在1990年至1992年期間毫無保障。

 雖然曾景文表示除了授權書外,2人亦有訂立「信託書」,但2人卻未能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事實上2人的物業仍在按揭中,根本不能單靠「信託書」便可更換物業業權,亦無法在土地註冊處中更改業權。此外,曾景文當年指示律師準備授權書時,說明麥齊光夫婦才是22E的「真正業主」。

 控方認為,唯一合理解釋是22E的真正業主根本就是麥齊光夫婦,所以他們從不擔心業權問題。此外曾景文於1990年打算出售物業時,一直都帶買家到他所租住的21E單位「睇樓」而非22E,顯見曾景文根本就是21E的真正業主,而非麥齊光。控方強調從麥、曾2人被捕後,私下以「太空卡」電話及個人電郵溝通,已反映兩人有「秘密勾當」的行為,就是要隱瞞當年2人申請租津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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