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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再審旅遊法草案 禁索小費強迫購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昨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再次審議旅遊法草案,擬嚴格規範程序,控制景區門票價格隨意上漲。草案進一步加大對旅遊業中「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治理力度,同時明確禁止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騙、強迫購物。此外,還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處置等作出規定。
近年來,內地知名景點不斷上調門票價格,特別是湖南鳳凰古城最近對遊客採取新的收費方式,更引發民眾抗議。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旅遊法草案,對景區漲價作出詳細規定,明確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嚴格控制門票和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合理性。
防另行收費變相漲價
旅遊法草案三審稿強調,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在旅遊安全方面,草案規定,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草案進一步規範旅遊合同,明確旅行社應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此外,為便於旅遊者索賠,草案還明確,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亦加大對旅遊業中「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治理力度。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禁要求導遊交費「買團」
「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遊交費『買團』,這也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應當予以禁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對導遊和領隊的行為也作出進一步規範。規定導遊和領隊應「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草案還相應增加懲罰條款,規定對導遊和領隊嚴重違法的實施一定期限的從業禁止,禁止從業期限長達三年,處罰期未滿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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