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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深圳「最牛釘子戶」。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望賢、何花 深圳報道)城市在更新發展過程中,如何規範對房屋徵收行為,成為備受關注的話題。《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將於5月起施行,其中對什麼情形下房屋可被徵收、補償費用、補償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明確指出,不得違反規定以中斷供水、供氣、供電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據悉,《辦法》中規定了六種情形下確需徵收房屋的,可由轄區政府實施房屋徵收,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等。
《辦法》還指出,轄區政府在房屋徵收範圍、政府網站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並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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