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70萬元案,控方指控2人租住自己的單位,藉此騙取租津,但辯方版本指麥、曾只是互租對方單位合法地申領租津,只是曾名下的22E單位有租約在身,他在麥的同意下「換樓」放售,並指示律師草擬21E及22E兩單位的授權書,及22E的信託聲明,將原屬於他的22E以信託形式給予麥齊光夫婦。而當年負責草擬文件的律師黎世安,向法庭確認了曾的指示文件內容屬實。控方將於下周一續審時播放麥、曾2人向廉署錄取的警誡會面影帶,共長達4小時。
保障麥齊光夫婦擁22E業權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昨指出,曾於1990年11月27日把一份文件傳真給黎世安,該文件內容正正支持辯方的「換樓版本」,當時曾把原屬麥齊光夫婦的城市花園21E單位進行買賣交易,麥夫婦把21E單位授權曾全權放售及收取利益,由於2人「換樓」,所以曾把原屬他名下物業的22E亦授權予麥夫婦,並指示律師辦理「信託聲明」,以保障麥夫婦擁有22E的業權,只可惜最終曾接納法律意見,放棄草擬信託聲明。
清洪質疑律師黎世安對於事隔22年辦理授權書一事記憶模糊,根本不確定當年與曾的談話內容細節,況且曾身為普通市民,不會認識法律詞彙,純粹指示律師草擬一份「授權書」(authorization document),以用作和麥「換樓」的法律效力文件。清洪又質疑黎身為律師,為何向廉署提供的證人供詞中,往往加入「有可能」等不確定字眼,黎回應說「可能我當時比較疲累」。
但黎世安強調授權書及信託聲明均不能作「轉讓物業業權」之用,訂立授權書人士可以隨時把授權書效力取消,黎認為當時他有向曾解釋上述文件的效力,並且解釋由於22E單位仍有按揭貸款,不宜訂立信託聲明,因為正式的信託聲明須在田土廳作登記,以供公眾人士得知有關物業除了註冊業主外,另有真正支付物業款項的業主,所以銀行方面會認為當初申請按揭的註冊業主有所隱瞞,或會觸犯刑事罪行。■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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