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社代表律師舒爾茨指出,聯邦法律對政府如何獲取新聞機構電話紀錄有嚴格規定,可追溯至1972年水門事件的年代。根據規定,政府若希望取得機構通訊紀錄,必須事先知會及交涉,發出傳票只能是最後一步,且要經司法部長批准才能發出。
為保障傳媒,政府在考慮發傳票時,須先與受影響人士溝通,不過若當局認為此舉會「威脅調查全面性」,則可以「秘密傳票」方式直接取得紀錄。司法部長霍爾德的前發言人米勒解釋,在擷取通訊紀錄以外,當局可採取的其他手段不外乎直接傳召記者詢問線人身份,但做法不會有效,故當局調查洩密時,先擷取紀錄,再與當事人當面對質是一貫做法。
舒爾茨認為,華府未必會順應美聯社要求歸還及銷毀通訊紀錄,故該社可能轉而利用公眾壓力,如公開事件,令政府不得不回應。 ■《華盛頓郵報》/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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