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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不應濫用特權法調查商交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07]     我要評論

徐庶

 有議員提出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深入調查「與商品交易所事件相關的事宜」,以回應公眾關注,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和地位云云。事實上,事件現已進入司法程序,特權法成立委員會跟進,會影響警方的刑事調查,並且浪費公帑。

立法會不是調查機關

 正如經濟民生聯盟議員梁君彥表示:「我諗貿貿然指控一個監管機構放鬆某些人或者做事不公,先要拿出實質證據,唔好話『我懷疑』,咁就去拿『尚方寶劍』去劈佢,我諗處事係唔應該咁。」誰都知道,要啟動特權法進行調查,等於是對證監會、商務及經濟局、財政司、行政長官都投下了不信任票,會引起國際的震動。

 目前,警方的商業調查科、證監會正調查商交所事件,調查員受過訓練,十分專業,立法會卻一概不信任,要自己來調查。執法部門的刑事調查,有專業的人才,有專業的儀器和設備,有進入商業樓宇和住宅搜查的方便,也可以禁止被調查的人士離開香港,能夠查到水落石出。但是,立法會的調查委員會,由立法會議員毫無章法地進行盤問,而且是不同議員輪流上陣,東打一槌,西打一棒,不會對大局有任何幫助。而且會將一些即將曝光的人物和證據,及時通知了有嫌疑的人物,讓他們早日躲起來,把證據收藏起來,起著「通水」的作用,這必然會干擾和破壞刑事調查。立法會不是調查機關,不能隨意動用資源調查。

 特權法於1985年制定。當年特權法立法時,已有不少意見指其權力及範圍太大,如同沒有限制。但由於立法會的監察功能需有調查權力,兼且一般意見認為議員不會隨便濫用權力,因此權限的問題沒有引起太大重視。但近年來,立法會動輒亮出特權法的「尚方寶劍」,出現權力過大和濫權等問題。

 雖然立法會屬下委員會具有特定對象的調查權,但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11)項規定,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該規定間接體現了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的調查權,但被調查的對象被局限在行政長官決定的「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

立會應嚴格規管自己的權力

 特權法賦予立法會極大的權力,可傳召任何人到場作證,以及索取涉及調查範圍的記錄和文件。如果善用固然有助立法會發揮監督之責,但如果權力被濫用,後果將十分嚴重。過去立法會就屢被詬病濫用特權法。議員並非法律專家,也缺乏法官應有的品格和素質,在調查時不僅時常離題萬丈,甚至流於人身攻擊,令調查變得政治化。在雷曼事件調查上,部分議員更洩露金管局提交的機密資料,影響本港的金融聲譽。立法會的權力理應受到尊重,但立法會的權力同樣不能不受制約,更需要立法會的自律。立法會應研究制訂有關特權法運用的指引守則,界定什麼事情才要動用特權法,嚴格規管權力。

 反對派四個小丑,前一個階段在立法會拉布,耽誤了許多關於經濟民生的立法和財政撥款議案,立法會現在的要務是要集中精力處理經濟民生問題,追回進度。因此,任何對香港整體利益負責的立法會議員,都會反對和抵制這種浪費公帑,而且盡情地醜化香港的所謂立法會特權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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