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尖沙咀一家日式食肆,貼心地在刺身拼盤上為生日食客燃點小型煙花,以代替蠟燭增添氣氛,但該種煙花原來屬違禁品,餐廳經理為此負上刑責,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爆竹煙花」罪,獲輕判罰款2千元,但需留案底,在店內搜出的197件煙花亦被充公。主任裁判官李慶年指這種煙花只作裝飾用,對人體傷害輕微,亦不像「椰子」煙花或「炮杖」能取出火藥,潛在風險不高,雖根據法例最高刑罰可監禁6個月及罰款2.5萬元,但被告只屬「技術違規」故輕判,又關心被告的定罪記錄,提醒被告自行查閱「罪犯自新條例」。
以月薪逾2萬元受聘的餐廳經理鍾偉光(45歲),被指於5月29日在尖沙咀彌敦道文遜大廈5樓的一所日本料理餐廳大喜屋內,管有、保管或控制違禁品,即197件爆竹煙花,包括已使用的6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