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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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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選須遵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1]     我要評論

「真普聯」為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提出3個方案,但全部不可行,其要害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香港實行普選的依據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論什麼人和團體,只要願意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基礎上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都值得歡迎。「真普聯」的3個方案與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相違,實際上是給本港順利落實普選設置障礙。「真普聯」若真的想推進普選,就必須回到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基礎上重新設計特首普選方案。

「真普聯」的方案一是將現屆民選區議員加入選舉委員會,組成約1500人的提名委員會;方案二是將全港分為20區,每區以比例代表制選出20名代表,組成400人提名委員會;方案三是由現屆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約500人的提名委員會。但是,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基本法規定選舉委員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四大界別組成。「真普聯」提名委員會組成的3個方案,均不符合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四大界別組成的規定。

「真普聯」的3個方案均建議,只要獲十分一提名委員支持,或者在第1及第3個方案中,獲地區直選2%或以上選民,即約7萬至8萬名選民支持,就可以成為特首候選人。但是,《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所說,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個人提名。因此,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提名方式,既不是提名委員會十分一的個人提名,更不是提名委員會之外的選民提名。「真普聯」完全離開基本法的規定,自搞一套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方法,毫無討論價值。

中央一向積極真誠支持香港落實普選。《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提到普選,是中央通過基本法確定了香港的普選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香港的普選時間表。按照《基本法》及人大決定推進普選,也是特區政府、建制派和廣大市民的願望。成語說「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真普聯」不依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設計普選方案,既無視中央實行普選的誠意,也違背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推進普選的願望。「真普聯」如果堅持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方案,本港的普選進程只會凶多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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