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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一名涉事官員受審。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昨日,廣西柳州市柳北法院一審宣判,原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正、副大隊長藍群峰、韋毅在2012年發生的龍江河污染事件中,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
同日,河池市大化法院一審判決,原任河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曾覺發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所得贓款均予以沒收。
河池市金城江法院根據犯罪情節輕重等因素,宣佈一審判被告單位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罰款人民幣100萬元;另對10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因環境污染罪分別3至5年刑期不等,並罰款人民幣2至1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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