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變性人W小姐今年5月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成功爭取結婚權,終院昨正式頒下命令,聲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所指的女性及男性,亦包括獲醫療機構證明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女性及男性,以及聲明W小姐有權與男性結婚,她亦可向答辯人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終院昨在判詞指,雖然他們裁定婚姻登記官闡釋《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時並無犯錯,但W小姐始終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勝訴,沒有理由被剝奪訟費。至於婚姻登記官指裁決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當局修例是太樂觀,終院昨批准與訟雙方在有需要時可就暫緩執行的時間再提出申請,但重申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理據,將很難獲准延長暫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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