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根據國家四部委2012年6月29日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高溫天氣下勞動者享有以下權益:
1. 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因高溫天氣造成的停工不停薪、減工不減薪。
2. 高溫作業中暑算工傷。
3. 用人單位要給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作業崗位。
4. 用人單位應向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藥品。
5. 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工作環境設休息場所。
在上海,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在北京,規定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深圳,高溫保健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保健費不計入工資總額。
美規定超30℃ 一小時工作15分鐘
相對之下,在美國,人們認為勞動保護意義上的「高溫」,指的是勞動者所感受的「高溫」,美國勞動者體核溫度不應超過38℃。如果室外的溫度超過25℃到28℃區間,規定就工人必須在每個小時當中最起碼要休息半個小時;如果是高溫達到超過30度,每個小時當中只能工作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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