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昨日報道稱,有幼稚園教科書中教授《我愛國旗》兒歌,等同「洗腦」。不過,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1999年裁決回歸後首宗塗污國旗及區旗案件中的判辭中指出,國旗代表了國家,是必須尊重的,反映《我愛國旗》等歌曲與所謂的「洗腦」之說毫無關係。
主權象徵 代表國家尊嚴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包括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特區政府於1998年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施行。
1999年,終審法院於回歸後首宗塗污國旗及區旗案件中,5個法官一致裁定,《國旗及區旗條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裁定特區政府勝訴。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辭中指出,國旗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了中國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則代表了「一國兩制」方針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的獨有象徵。是次判決,肯定了《國旗法》這條全國性法例在本港的地位。
行政長官也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發出《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其中訂明每天或每個工作天必須展示國旗的地點,以及展示國徽的地點。同時,該規定亦訂明行政署署長會發出通告指定國慶日、香港特區成立日及元旦日展示國旗的地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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