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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雖「六不准」入法,但彌補醫患矛盾尚需時日。本報重慶傳真
——向收紅包洩露隱私等六種行為說不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楊毅 重慶報道)日前,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簡稱草案)進行一審。草案對醫生收紅包、洩露隱私等六種行為作了重點規定:輕則警告,重則吊銷醫師執業證。
草案明確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誤導、招攬患者就醫;假借行醫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錢財;使用偽劣藥品、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洩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草案規定,違者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而醫院等醫療機構違反上述條例的,輕者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小診所輸液需審批
目前重慶很多小診所不具備輸液服務的能力,一旦患者在輸液過程中出現過敏甚至其他險情時,後果不堪設想。對此,草案規定: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服務,應當經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中如沒有標注「輸液服務」,說明這家診所不具備開展輸液業務的能力。草案規定,違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另外,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違者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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