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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提出所謂「公民提名」普選特首,各界已明確指出該建議違反《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聲稱會參與違法「佔領中環」的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樞機,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試圖扭曲《基本法》原意,稱「《基本法》沒有說過不能做,即不代表不能做」。社會各界批評陳日君曲解《基本法》,所謂「無講就可以做」是邏輯錯誤,試圖顛倒是非,混淆黑白。
陳日君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宣傳違法「佔中」,聲稱「佔中」是「絕望中的最後行動」,倘有大批港人參加,中央可能會就政改問題「讓步」,而「佔中」是「和平愛心」行動,參加者「不準備抗議」,「希望政府預備多一點監房,因為好多人坐監」,更企圖扭曲《基本法》的原意和立法精神,聲稱《基本法》並沒有說過「公民提名」不能做,即「不代表不能夠做」,又聲言「公民提名」只是第一步,並非最後一步,故不認為「公民提名」有問題。
陳勇:僅人大有權解釋
全國人大代表、新社聯理事長陳勇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訂明,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不可能增設「公民提名」,陳日君應「搞清楚身份」,不要胡亂演繹《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先有《基本法》的權威解釋,其解釋權也是有法律程序的。前宗教領袖應該對聖經作演繹。他(陳日君)可能是神學權威,但肯定不是法律權威……我希望他搞清楚身份」。
陳振彬:欠缺法理基礎
全國人大代表、觀塘區議會主席陳振彬批評陳日君邏輯混亂,欠缺法理基礎:「如果有一塊空地,無話唔俾泊車,但你就隨意停低泊車,因而被警察抄牌,係咪好正常?」他強調,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大家應該尊重法律,而《基本法》已經清楚列明香港應如何達至行政長官普選,絕對不是「無講就可以做」,「錯誤演繹《基本法》是非常危險的,令社會變得不再『是其是、非其非』……我認為大家應該討論提名委員會組成,而不是『另起爐灶』交由『公民提名』」。
田北辰:《基本法》有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新民黨副主席田北辰直指,「國際公約」中有關廣泛代表性的定義,是要符合各階層利益,平衡少數及多數人的聲音,防止出現多數人暴政,但「公民提名」正是「多數服從少數」,衝擊甚至違反廣泛代表性,「公民提名」與廣泛代表性有根本性的牴觸,「陳日君根本無看清楚《基本法》,或者不認同《基本法》規定。《基本法》清楚列明,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顧名思義,『公民提名』是違反《基本法》的,而『公民提名』組成提名委員會亦未必符合廣泛代表性」。
簡松年:理念非常危險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執業律師簡松年說,《基本法》屬憲法講求精神及原則,其中已清楚規定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陳日君所謂「無講就可以做」是邏輯錯誤,「我不認同有關講法。好多事情《基本法》都無講明不可以做,但《基本法》是法律依據,講求合憲合法,如果無限伸展會變成無依無據,那『公民提名』的『公民』亦可無限演繹,完全偏離《基本法》大原則。《基本法》無可能列明所有限制性條文,正如美國憲法亦無可能羅列全部的限制性條文,不限制就可以做的理念更是非常危險」。
鍾樹根質疑別有用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鍾樹根批評,陳日君言論是夾硬曲解《基本法》:《基本法》清楚講明提名委員會是參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的,持廣泛代表性元素,提名權是屬於提名委員會的,絕非「公民提名」,更不會有其他提名辦法,「這是清清楚楚,大家大可以討論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而非候選人提名。陳日君夾硬曲解《基本法》,節外生枝,是別有用心,可能都是配合反對派」。
王國興反問「咩都得」?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直斥,陳日君言論是在「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強調《基本法》已經清楚訂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普選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因此,公民提名不可能符合《基本法》,「雖然《基本法》無講明不可以有『公民提名』,掉轉頭,那是否《基本法》無講明就咩都可以做?陳日君說法不負責任,混淆《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正如郝鐵川早前引述的《基本法》歷史發展,當年是某學術組織提出『公民提名』的『個別意見』,最終更不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接納。」
梁美芬批拖慢落實普選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批評陳日君等反對派中人,拒絕在政改問題上妥協和讓步,更鼓吹《基本法》框架外的「公民提名」,只會拖慢2017年落實普選的進度,全然是「浪費時間」。
她續說,自己見證了《基本法》整個起草過程:上世紀80年代確有討論過「公民提名」的可行性,但社會當時對此沒有共識,已側面說明「公民提名」並非《基本法》的原意,而《基本法》是經過各界深思熟慮而達至的共識,其中規定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產生特首候選人,而非加入「公民提名」、「國際標準」等各種方式,呼籲反對派尊重《基本法》,在正確的法治軌道上落實普選。
謝偉俊嘲講法律未夠班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昨日揶揄陳日君,「佢講宗教可能好叻,講法律和政治,恐怕就未到位」,「公民提名」並不符合《基本法》,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有關普選特首提名程序的條文,屬於「規範性條文」,與香港一向奉行的「普通法」不同:「《基本法》規定了如何做(普選特首)才算合法、恰當,就必須這樣做,而不是陳日君所說的『非禁止性』方法」,又認為反對派倘承認《基本法》的合法性和存在性,就應按照《基本法》去做,而非像陳日君般那樣漠視有關規定,否則就是「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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