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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樞機聲稱,《基本法》內並無規定「不准」以「公民提名」方式提名特首候選人,即「不代表不能做」。事實上,在2007年香港討論到政制發展方案時,香港反對派就提出所謂的「剩餘權力」論,聲稱《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包括妄言香港要仿效外國採取「聯邦制」等發展模式。當年,中央領導人強調,《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中央授予香港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的問題。
港自治權由中央授權
2007年6月6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於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發表講話,強調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吳邦國引用了《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
認清《基本法》屬授權法
因此,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全面準確地理解這一點,對於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至關重要。■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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