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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陳耀耀報道)日前,內蒙古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出台了保障房新政,明確了保障房上市收費、回收等交易細則,即個人購買的保障房,在付清房款滿5年後,可以對外轉讓或出租,另外,屬於政府投資興建的保障房,上市交易時向政府上交成交價的30%後可以取得全部產權。
新政還規定,保障房買受人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已經另行購買和擁有住房,或者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內蒙古需要轉讓所購保障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將在原銷售價基礎上綜合考慮住房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付款回購。此外,凡是由政府全額出資建設、部分出資合作建設的保障房,出售房屋收回的資金將存入保障房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房滾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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