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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指,如人大常委會認為本港法院的決定不符《基本法》立法原意,該會有權力更正 。 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日前指人大常委會不應在本港法院有裁決後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認為,《基本法》已說明人大常委會有權澄清《基本法》,如人大常委會認為本港法院的判決不符《基本法》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會有權力更正。她強調本港沒有因為過去釋法而影響司法獨立,人大常委會考慮到確保本港法院的聲譽,也沒有經常解釋法律,體現了建立「一國兩制」是一步一個腳印。
梁愛詩昨日在一個公開場合中表示,她同意李國能所指,法律解釋權是憲制一部分,而中央與特區亦有共識,法律解釋權在非不得已下不會行使,這也是政府過去多次表達的立場。
因港立法機關無權改《基本法》
對於李國能指終審法院有判決後人大不應作法律解釋,否則影響司法獨立,梁愛詩則指有關說法只屬李國能個人意見,「觀感多於實際」,她對李的說法有保留。她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已說明,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不會影響過去的案件,但往後其他案件作出判決時,便須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
她續說,法庭判決如有錯誤,不同的制度便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在三權分立下,如法院的判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認為不可接受,那麼立法機關可修改法律。然而,在香港特區的制度裡,本港的立法機關無權修改《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卻有權去澄清法律;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本港法院所作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那麼人大常委會可用法律解釋權去更正。
司法獨立穩固法治健全
不過,梁愛詩亦同意,1999年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在特區建立初期,當時各界就人大釋法都在摸索中。後來人大常委會亦考慮到,在特區成立初期,若法律解釋權時常使用,會影響終審法院的信譽,故此在2001年莊豐源案中,終審法院的解釋和人大常委會的理解有不同,人大常委會也沒有再作法律解釋。這過程亦表達了「一國兩制」是一步一腳印建立起來,逐步落實。她指雖然建立期間有不同意見,但今日本港的司法獨立仍然十分穩固,法治亦很健全,沒有受到法律解釋的影響。
重申證據不足不控胡仙
另一方面,對於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向傳媒透露,當年有充分證據檢控星島新聞集團前主席胡仙,但時為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卻決定不檢控。梁愛詩昨日指出,政府的檢控政策是除非對疑被檢控人士有足夠證據,和有合理被定罪的機會,否則便不予檢控,重申當年案件是由於證據不足,加上考慮到公眾利益,她決定不作檢控。她說:「當地區法院的法官,聽完所有3,000份文件、50多名證人後,認為事件未能指證涉及胡仙女士,證據不足以有合理被定罪的機會。」她強調,她十多年前已全面交代案件,現時離該案年代久遠,她現在也沒有相關文件,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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