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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爾
王紹爾 資深評論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釐清了特首普選的原則和規範,其中要者,可概括為「四個一」:一個特殊之處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一個主要難題是,既不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又要確保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一個切實能夠解決問題的答案是,相信香港社會能夠找出一個辦法,確保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能夠符合愛國愛港要求。李飛釐清「四個一」,法理清晰,邏輯嚴密,緊密相連,為落實特首普選指出了一條正確的路徑。李飛釐清「四個一」之後,反對派不敢或迴避在特首問題上講法律,證明了反對派心虛理虧。
特首普選提名權只授予提委會
李飛指出,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落實普選,就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的制度安排,這不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選擇。
事實上,《基本法》「白紙黑字列明」特首普選的提名權,只授予提委會作機構提名,反對派提出的「公民提名」顯然是違反《基本法》。反對派政客卻聲稱,「公民提名」也符合「民主程序」,不一定要由一個機構集體提名才是唯一的「民主程序」,又污衊李飛的說法在《基本法》原有規定以外「僭建」新限制云云。但是,所謂「公民提名」才是在《基本法》原有規定以外「僭建」的東西。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年9月在給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其出席「真普選聯盟」的「公民提名」研討會的回覆中明確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張曉明擲地有聲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
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
李飛指出,一個特殊之處是,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獲得中央授權,享有高度自治。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這決定了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換句話說,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
的確,如果選出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當行政長官,那將形成「港獨」的局面,香港的繁榮穩定將受到摧毀性的破壞,國家憲法將遭到踐踏,治國安邦之本將發生動搖。「港獨」將嚴重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尊嚴和領土完整,動搖國家的根本,境內外其他分裂勢力必將群起傚尤,我國安全穩定的政治局面有可能被破壞,國家將永無寧日。
「鄧公之問」已提出解決難題的重要性
李飛指出,一個主要難題是,將來普選時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另一方面,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如果這個主要難題不解決,不是選出一個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政府怎麼任命他擔任行政長官?如果不任命,又會在香港造成什麼樣的震盪?的確,不能接受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條底線,不僅是為了捍衛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而且也是為了維護港人根本福祉。
1987年著名的「鄧公之問」,就尖銳地提出了解決這一難題的重要性,鄧公指出:普選不一定對香港有利,普選不一定能選出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是根據鄧公的指示精神,設計了「提名委員會」來履行確保愛國愛港者擔任特首的神聖職責。提名委員會的深層內涵和立法本意,就是守住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這條底線。鄧公真是料事如神!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如今對提名委員會果真恨之入骨,想盡千方百計用所謂「公民提名」代替和架空提名委員會,恰恰說明當年設計提名委員會完全是對的!並提醒我們必須捍衛《基本法》的這一制度設計。
集思廣益找出能夠解決難題的答案
現在要落實普選,就必須找出一個切實能夠解決問題的答案。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最終要由普選產生,就是相信香港社會能夠找出一個辦法,確保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能夠符合愛國愛港要求,對此中央充滿信心。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也說,把《基本法》關於普選的規定落實好,設計出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選制度,需要香港各界人士發揮聰明才智、集思廣益,進行再創造。
今年9月,張德江委員長向到訪北京的香港人士說:「關於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中央的原則立場是一貫和明確的,就是必須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積極、穩妥推進香港民主發展,最終達至普選目標。」只要遵循已定的法律規範,特首普選是不難落實的。
香港社會通過與李飛的交流互動,進一步看清楚,任何勢力企圖利用普選議題製造動盪,都嚴重損害港人福祉,都必須堅決抵制和反對。同時也充分認識到,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的目標是一致的,只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就能夠實現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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