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2年12月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S)第121條,就「島嶼」的定義必須符合兩點﹕潮漲時,「島嶼」仍然於水平線以上;同時,「島嶼」必須能夠自給自足地維持人類生存及經濟活動。前者較為明確,後者所指的「可居住性」(habitability),定義則相當模糊。任何未能符合以上兩項條件,則不足以稱作「島嶼」。而對岩礁的述敘,則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本報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