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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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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投票」隱含「港獨」 議題違基本法


「佔中」行動將於元旦日舉辦所謂「公民投票」。「佔中」發起人聲稱,今次投票亦是明年6月就特首普選方案舉行「全民投票」的預演。必須強調的是,香港普選制度設計必須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不能把香港的政治體制安排等同於一個國家。「佔中」行動舉辦「全民投票」不符香港法律地位,隱含「港獨」性質。而且,「佔中」投票議題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會干擾政改討論,阻礙普選落實。

我國是實行單一制的國家,香港特區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有關普選制度的設計必須與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相適應,必須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必須處理好香港特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確保國家主權、安全和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得到保障。「佔中」行動就普選議題舉辦「全民投票」,是把香港的政治體制安排等同於一個國家,將香港當作獨立的政治實體,隱含了「港獨」性質。廣大市民應識穿所謂「全民投票」的「港獨」分裂性質,堅決進行抵制和杯葛,決不能讓其圖謀得逞。

「佔中」投票議題隻字不提香港政治體制設計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法及人大決定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其要害正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按照人大決定,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沿用四大界別,每個界別的比例應屬一致,不能側重某一界別,以體現「均衡參與」原則。「佔中」投票議題只說「提升代表性」,對均衡參與避而不談,這是企圖隨意增加某界別的提名委員數目,使提名委員會側重某一界別,有違均衡參與原則。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佔中」投票議題聲稱「提名程序不應篩選」,企圖將基本法的這一規定妖魔化為「篩選」。實際上,「篩選」根本就不是基本法的提法。反對派所謂反對「篩選」,無非是要為自己度身定做一套能夠「入閘」的方案。這顯然是一種為了一己之私而無視基本法規定的做法。

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都沒有所謂「公民提名元素」,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無其他選項。「佔中」投票議題要求特首普選「應包括公民提名元素」,更是企圖以「公民提名」架空和取代提名委員會提名。這顯然是不依法辦事。

香港普選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成功,而這個「法」就是基本法及人大決定。「佔中」搞手硬要舉辦隱含「港獨」性質的「全民投票」,硬要離開普選的法律規範另搞一套,只會將普選的討論引向歪路,必須承擔導致普選夭折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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