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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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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軌制」不符合基本法


「真普聯」昨日公布特首普選「三軌制」方案,即以提名委員會、「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三種途徑,提名特首候選人。「真普聯」聲稱,不能以「愛國愛港」、「與中央政府對抗」等「政治審查」理由而拒絕確認由「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三軌制」方案雖然較過往死守「公民提名」有所變化,但為提委會設置前置程序來控制提委會的運作,而且要求由提委會個人提名,並非是基本法要求的機構提名,這種意圖削弱以至架空提委會提名權的方案,本質上不符合基本法。必須指出的是,是否尊重提委會的提名權,是特首普選能否順利落實的關鍵環節,對此任何政黨和人士都不應存在僥幸心理,必須正視提委會既不能繞過,也不是「橡皮圖章」,而是唯一具有實質性權力的提名機構。

「真普聯」昨日公布的「三軌制」特首普選方案,由公民或政黨「兩軌」提名的候選人,需要得到提委會的確認,這在形式上承認了提委會是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提名機構。比起「真普聯」去年公佈的三個普選方案刻意不理會基本法有關提名委員會的規定,這是「三軌制」方案有明顯變化的地方。這說明,在社會各界深入討論特首普選的情況下,任何希望得到特區政府和中央接納的方案,已不可能對基本法有關提委會的規定視而不見或置之不理。

「真普聯」現在的「三軌制」方案,其中「一軌」沒有對提委會「動手腳」,其他「兩軌」即「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也沒有繞過提委會,需要提委會確認,這似乎是「三軌制」最後歸為「一軌制」,表面上承認了提委會是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提名機構,但這種「三軌制」通過在形式上為提委會設置前置程序來控制提委會的運作,實際上是要讓提委會成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橡皮圖章」。

「真普聯」「三軌制」中雖有提名委員會的選項,但指的卻是由提名委員會個人直接提名,並非是基本法要求的機構提名。從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決定看,提名委員會是一個特定機構,屬於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然而,「真普聯」的方案卻是提名委員會委員直接提名,違反了機構提名的要求,提名委員會的權力也被架空了,本質上與基本法不符。 (相關新聞刊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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