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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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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普選討論須以基本法為依據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報章撰文,就有人提出的「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之處進行法律分析,引起社會關注。袁國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清晰說明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也清晰剖析了「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為何違反基本法,有助於政改討論不偏離基本法的憲制軌道。

袁國強的文章清楚表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反對派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基本法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托、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序。

反對派重彈老調說,真普聯提出的「三軌方案」不單止有法理依據,亦合乎憲法,合情合理。但是,真普聯的「三軌」方案,實際上是在提名委員會前加入兩個前置程序,製造兩個「太上皇」,經「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必須予以確認,這是要令提委會成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橡皮圖章」,嚴重架空、削弱提名委員會職權,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反對派還聲稱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對此,袁國強指出:即使暫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這說法忽略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問題,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袁國強的文章解釋了憲制原則,令公眾在發表意見時,可以更了解法律基礎,有助於政改討論在基本法的憲制軌道上順利進行。

(相關新聞刊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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