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蘇志堅 長春報道)長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市政府全市性會議管理暫行規定》,從今年起施行。《規定》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規模和格次,並將全市性會議分為三類,其中一類會議每年不超過5個。
按照《規定》,長春市政府全市性會議實行分類管理、計劃控制、逐級審批。全市性會議分為三類,包括:一類會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承辦的,每年不超過5個,不超300人參會。二類會議。市政府決定召開的,每年不超過8個,會期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不超過200人。三類會議。只允許市政府綜合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此類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會期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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