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屯門青松觀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壹週刊》,指其在2009年一篇報道青松觀出售骨灰龕位事件中的內容造成誹謗,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索償。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達成和解,青松觀接受《壹週刊》支付的30萬零1元賠償了結訴訟,《壹週刊》並需繳付訟費。
原訴為青松觀有限公司,被告為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總編輯李志豪,青松觀原指2009年9月10日出版的《壹週刊》,以標題「明抄地產商 青松觀賣龕花暴利13倍」報道屯門青松觀出售骨灰龕位的事件,內容誹謗而興訟,青松觀昨接受賠償,案件和解,訟費由《壹週刊》繳付。
青松觀在法庭公開宣讀的陳述指,報道指控其推售骨灰龕之手法猶如地產商賣樓花,以不恰當手法推售謀取暴利,內容失實,嚴重損害青松觀作為宗教機構的信用及聲譽,現嚴正聲明文章的內容對青松觀所作之一切指控並非事實,青松觀會根據一貫忠誠務實的宗旨,繼續向公眾提供福利及慈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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