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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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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電台社論式節目研修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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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應士表示,委員會僅提供建議予通訊局考慮,接受與否全由局方決定。郭兆東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有見電視電台社論與個人意見節目常被投訴言論偏頗,通訊事務管理局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於昨日舉行的公開會議中,通過總結150份建議書所得的規管節目修訂建議。委員會主席黃應士表示,建議包括社論形式節目應同樣受個人意見節目規管;控制持牌機構人士意見將視為機構意見,須於節目前清楚表明;另要在合理時間及相同節目平台中,提供相反意見回應機會。黃補充指,委員會僅提供建議予通訊局考慮,接受與否全由局方決定。若建議獲通過,則會於2個月後生效。

通訊局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日舉行公開會議,討論電視電台社論形式及個人意見節目規管事宜。委員會表示,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曾進行公眾諮詢,總結150份回應中,大部分人支持持牌廣播機構雖然有言論自由,但持牌機構擁有人的意見,應同樣被視為該機構意見。

倡同納個人意見節目規管

另外,個人意見節目如包含持牌機構意見,須在節目開始前清楚說明,以便公眾得知節目代表的聲音;至於社論形式節目,則同樣屬個人意見節目,應受現時適用於個人意見節目的規管。再者,持牌機構在同一節目或同一系列節目平台中,需在合理時間內給予持相反意見人士回應。

通訊局若接納 2個月後生效

對於社論形式及個人意見節目規管的建議,委員會一致贊成,並將提交予通訊局考慮。委員會表示,建議是否獲通訊局全盤接納、接納部分還是不作修改,需由局方決定。只是一旦建議獲接納,新規定應於接納2個月後開始生效。

但有委員指出,建議應就「大原則」規定,否則過於詳細,會妨礙節目創意。另外,有委員指,公眾人士難以辨別發表意見者身份,帶有特殊身份人士如高官及企業高層,亦需就言論負責,故持牌機構擁有人意見應同樣被視為該機構意見。

被問及如何確保電視台於給予反對意見回應的時間上取得平衡,黃應士在會後表示,要全面規管有相當困難,須視乎不同個案而定。但最重要是反對意見可在同一平台播出,而不是只在網頁一角刊登。另被問及若持牌機構擁有人意見等同機構意見,商台陳志雲是否不宜再「開咪」,黃稱不評論個別人士,陳志雲亦已更改職銜為「首席智囊」,身份上只屬顧問而非決策人,故不能再對公司行使控制權,所以不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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