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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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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罰陳偉業 警示「佔領中環」


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去年參與元旦遊行之後,繼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遊行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雖然此次裁決較之前其他同類案件處罰較輕,但仍然明確了非法集結罪成。法庭判決清楚表明,無論什麼人,也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就須承擔刑責。這對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的「佔領中環」,仍然是一個警示。

去年元旦,陳偉業參與民陣發起的遊行到中環禮賓府東閘時,要求警方准許他和其他示威者組成人鏈包圍禮賓府,但遭拒絕,之後與其他示威者繼續在中環遊行,造成皇后大道中交通嚴重阻塞。法庭裁定陳偉業非法集結罪成。陳偉業作為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除了受到法庭處罰外,還需受到社會輿論譴責。

實際上,陳偉業是以待罪之身再次犯法。陳偉業及黃毓民在2011年7月1日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及衝擊警方防線,2013年5月21日被法庭分別判囚6周和5周,獲准緩刑14個月及12個月,罰款4,800元。裁判官杜浩成指,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

極少數立法會議員屢次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而且每次都以各種各樣的政治理念作為「免罪金牌」。但是,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都應該守法。如果政治理念可以作為「免罪金牌」,套用一句名言,就是「理念,理念,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佔中」行動計劃通過公開的、大規模的非法集結,造成令中環癱瘓的後果,將會嚴重破壞法治和社會秩序。從法律上看,參與、組織「佔領中環」涉嫌觸犯管制遊行集會的多項罪行,「佔中」可能導致出現暴力犯罪,或將會出現鬥毆、襲擊他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意圖抗拒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等等。上述行為都涉嫌構成犯罪。「佔中」行動所謂「爭取真普選」的理念,並不能作為「免罪金牌」。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如果容許一些人為了政治訴求挑戰法律底線的話,可以說是後患無窮。少數議員不僅在立法會大搞議會暴力,而且在社會上煽動暴民政治,屢次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這種知法犯法、屢犯不改的人,怎麼可以當議員呢?

(相關新聞刊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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