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採用國際通用的《蒙特利爾公約》,規定航空公司需為每位受害乘客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是11.31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特殊提款權,換算成現額,即約17萬美元(約132萬港元)。若航空公司最終被裁定需為乘客受傷或遇難負責,賠償金額則不設限。
有航空專家稱,若證實飛機設計或生產有問題,飛機製造商也會成為被索償對象,甚至會牽涉個別零件生產商。
《蒙特利爾公約》賠償範圍包括人及物件,不但死者或傷者,無受傷乘客遇上延誤、寄艙行李受損、精神損失等,均可提出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