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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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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檔無法可依 黎年倡訂《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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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黎年(左)將於本月31日離任,昨日發布任內最後一次主動調查報告結果,認為政府應考慮訂立《資訊自由法》及《檔案法》。 郭兆東 攝

沙士非正式會議無記錄 搬總部銷毀2,326米高文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本港遲遲未訂立《檔案法》,申訴專員黎年昨日發表任內最後一份主動調查報告時批評,政府部門處理檔案只受行政規定,若然遺失或未經授權銷毀,亦只會受相關部門懲處。公署又揭發9個政府部門沒有依期送交過期檔案,另7個部門甚至完全沒有送交。數十萬個檔案未獲審批存廢、尚待編錄及描述。黎年直指當局單靠行政指引處理公開資料的方法,遠遠落後其他地方,促請當局認真考慮訂立《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

不少國家及地區,早已為保護歷史檔案制定法例,惟本港討論多年卻仍未有制定,以致港府2011年遷往新總部期間,曾合計銷毀高度相當於逾2,326米高的文件,令不少珍貴文檔白白流失。申訴專員公署遂展開主動調查,審研政府公共檔案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現代政府開明問責的公共行政標準。

檔案處無權處分

公署昨日表示,檔案處在公共檔案管理工作上,並無法律依據,只靠各決策局及部門遵從行政工作守則。2009年由檔案處發出的總務通告,內容不全面之餘,亦只屬行政制度,沒有法律基礎,無法確保各政策局及部門會遵從。公署又指,檔案處曾於2012年,要求各政策局及部門在2015年底前制定檔案規則,惟截至2012年底,只有3個部門落實規定。此外,檔案處雖要求各部門,至少每2年1次就處置過期檔案提交存廢建議,但2008年至2012年間,竟有7個部門沒有送交,9個部門則逾期送交。

檔案處於2011年8月至去年2月期間,接獲38宗涉及遺失與未經授權銷毀檔案的個案,其中27宗已完成調查。但由於檔案處未獲賦權處罰違規者,只能要求相關部門作出懲處,最終22宗個案沒有紀律處分,有4宗作出輔導,及1宗只由部門以口頭警告了事。

檔案處數字亦顯示,截至去年12月只有7%檔案獲審批,21.8萬個檔案需撥至下年度處理,尚待編錄及描述的檔案亦有近14萬個。然而,現時檔案處只有12名檔案主任、3名館長及15名行政主任,行政主任更屬經常調職的非專業職系人員,即使工作已「上手」,亦有機會被隨時調走,加上有部門沒有依時送交檔案,令檔案最後愈積愈多。

電子檔無妥善保留

公署指出,其他地區法例早已規定,國家歷史檔案機關及顧問機構,須定期向公眾匯報工作概況,指責港府在有關方面不思進取,檔案處不但沒有發表工作年報,亦無妥善保留電子檔案,「職員有時會遺漏列印電郵附件,甚至連電郵都沒有列印存庫。」黎年指當局全面落實「電子檔案保管系統」遙遙無期,或令文件檔案永久消失,促請當局認真考慮訂立《檔案法》。

「檔案就是歷史」

黎年說:「檔案就是歷史」,惟很多歷史都已經流失,包括當年醫管局在沙士爆發的非正式會議,竟沒有文件記錄;另塌樹壓死人才發現康文署巡查樹木記錄馬虎,甚至海難調查揭發海事處政策亦只以口頭傳達。黎年惋惜道:「今日檔案文件,他日歷史文獻」,認為要遺留歷史,及要知道前人制訂政策時有何考慮,就得靠歷史文件,因為「人會說謊,但文件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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