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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本港公開資料制度及其標準,發現《公開資料守則》純屬行政制度,沒有法例支持,同時部門對豁免規定認識不足,出現多個不足之處。申訴專員黎年批評,部門過於謹慎會增添不必要麻煩,又指守則自1995年以來從未作出任何全面檢討,較外國遠遠落後,認為政府應考慮訂立《資訊自由法》。但他強調,立法不可搬字過紙,要大規模改變監管架構。
申訴專員公署近年接獲涉及《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投訴按年增加,其中2011年、2012年及2013年,分別接獲41個、49個及80個投訴,公署方政府部門及22個已採納《守則》的公營機構,尚未完全理解守則及未能適當應用條文。
無規管公帑資助公營機構
公署指出,資訊自由及索取公開資料,是港人基本權利,但現時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的《守則》,純粹是行政制度,沒有法例支持,當中既無違規罰則,亦無約束力;加上只涵蓋政府部門、廉政公署及金管局,其餘由公帑資助的公營機構一律不受規管。公署又指,政制局雖有要求部門遵從《守則》提交季度報告,但有關數據只包括使用特定表格提出要求,「相信沒有監察的要求為數必定相當多」。
公署舉例指,曾有投訴人指2間食肆油煙處理系統對他造成滋擾,遂向環保署要求索取系統資料,但環保署卻以《守則》中「第三者資料」為由拒絕。不過,公署發現環保署與曾向投訴人提供類似資料的食環署做法不一致,環保署亦沒有說明披露資料會如何對食肆負責人造成傷害,批評環保署對豁免規定認識不足、做法不對。
此外,曾有鄉委會要求民政事務總署,提供該會過往向署方提交的收支結算表複本。民政總署以個人資料私隱為由,將結算表上的前主席姓名及簽名遮蓋。黎年認為,事涉資料雖屬個人資料,卻不存在「披露」問題,因結算表由該鄉委會提交,根本毋須取得前主席同意,認為民政署過於謹慎,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設執法權力獨立機構監管
黎年又指,當局自1995年採納守則以來,從未作任何全面檢討,有別於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資訊自由法例中的豁免規定。他指出,因應2012年接到索取資料要求數有3,096次,認為政府應考慮訂立《資訊自由法》,涵蓋包括各局、部門及所有公營機構管有的資料,並設立具執法權力獨立機構,監察公開資料工作。
黎年認為,立法不可搬字過紙,要大規模改變監管架構。他指出,《守則》現時未能監管數百個公帑資助的公營機構,且違規完全沒有罰則,問題顯然易見。對於部門會否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作「擋箭牌」拒絕公開資料,黎年認為取決於個別部門的態度,「以往公署處理投訴時,亦曾遇上部門以『擠牙膏』方式提供資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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