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訴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案(以下簡稱「中威案」)。
■上海海事法院經多次開庭審理,於2007年12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中威案」判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和賠償陳春、陳震租金和損失29.16億日圓,約合人民幣2億元。
■中威輪船公司、陳震、陳春以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不服「中威案」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高院於2010年8月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最高法經審查,於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終審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陳震、陳春就「中威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多次協商,因各方提出的支付和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執行和解未果。
■2013年12月,陳震、陳中威(已故陳春之子)以雙方當事人和解談判破裂為由,再次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到達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貨輪實施了扣押。
根據上海海事法院網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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