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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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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對黃陳判罰過輕 律政司應上訴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3年前七.一遊行期間,早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罰款。高院昨日卻取消了兩人的判刑和緩刑裁決,只維持罰款4,800元。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出,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無論政治理念是什麼,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高院對黃陳癱瘓中環判刑過輕,會讓人以為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的行為可以輕罰,這會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律政司應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陳述堵塞中環交通對社會的嚴重傷害,維護法紀和社會公正。

黃毓民、陳偉業在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非法組織遊行及衝擊警方防線,2013年5月21日被法庭分別判囚6周和5周,獲准緩刑14個月及12個月,罰款4,800元。原審裁判官指事件中黃、陳角色主導,指揮隊伍衝向警察防線,罔顧現場的示威者、警員和記者的安全,幸得警方及時控制場面,才沒人受傷,決定判處二人緩刑及罰款。原審裁判官指二人明知故犯,並且作為領導,對此,高等法院法官也認為有道理。 黃、陳二人作為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並帶頭違法,除了受到法庭處罰外,還需受到社會輿論譴責。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如果容許一些人為了政治訴求挑戰法律底線的話,可以說是後患無窮。同樣,對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輕判,造成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本來,原審裁判官有關判決,對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的「佔中」是一個警示,令人遺憾的是,高院的判決卻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有關的警示作用。事實上,「佔中」行動計劃通過公開的、大規模的非法集結,造成令中環癱瘓的後果,將會嚴重破壞法治和社會秩序。從法律上看,參與、組織「佔領中環」涉嫌觸犯管制遊行集會的多項罪行,「佔中」可能導致出現暴力犯罪,或將會出現鬥毆、襲擊他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意圖抗拒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等等。

法庭嚴格依法懲處相關罪行,可以有效阻止青少年學生參與違法「佔中」,以免毀了前途。法庭不可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開綠燈。律政司不應坐等黃陳告狀陳歪理,而應主動提出上訴,陳述控方和廣大社會人士的論據,指出堵塞中環交通對社會的嚴重傷害,以糾正輕判,維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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